試想一個場景...
有個人在捷運上拿刀捅了對面乘客一刀...
然後對方當場死亡...
兇手是誰?
無庸置疑是揮刀者...
所有的乘客都可以作證,親眼目堵他殺人...
所以被害者的死亡,揮刀者要負完全責任...
如果被害者倒地哀號,緊急送醫後,死在急診室裡呢?
被害者的死亡,還是由揮刀者負完全責任嗎?
急診當班的醫師立即插管,止血,給予輸液...
然後英勇的外傷科醫師接手開刀...
可惜還是在手術台上失血過多不治...
被害者的死亡,是由揮刀者負全責嗎?
病患手術結束,轉入加護病房觀察...
幾天後仍然因為傷口感染與多重器官而死...
兇手的責任有沒有少一點呢?
又或者病人轉到病房兩週後才死亡...
兇手的責任是不是又更少一點?
殺人犯的賞味期是多久?
是否距離行兇越久後的死亡,他的責任就越來越輕?
有人會說,冤有頭債有主,如果當初沒有那一刀,就不會有後面種種問題...
其實這話只對一半...
如果這個邏輯成立,那都不會有醫療糾紛了...
因為病人一定是因為某個病才來醫院,
那醫師可否用"如果沒有當初生的病,就不會有後免種種問題"
肺癌都去告煙商,肝硬化都去告酒商...
兇手說你去告我爸,他當初把我射在牆上,就沒有後面我的殺人~~
坦白說,這種問題只會越扯越多越不清...
在外科急診裡,如果遇到送來時已經心跳停止的病人...
我反而壓力不大,急救三十分鐘無效就結束...
可是如果是送來時還有微弱的生命徵象...
治療的過程中才死亡...
我的壓力就大得多了...
因為醫療已經經手這個病人,就不能完全沒有責任...
殺人犯的賞味期是多久?一秒鐘?一分鐘?一小時?一天?一個月?
被害者多久之內的死亡算是兇手的,多久後的必須把其他人拖下水?
我到現在還想不出答案...
我相信也沒有人定的出答案...
我只知道賞味期一過,醫療人員的終生保固期就開始了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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