門診來了個病人,一週前打球受傷,急診檢查出肋骨斷了一根,於是到我門診追蹤。
一週過去,疼痛改善不少,呼吸上也沒有問題,我告訴他再過一陣子就會好了,不需要再回來門診。
「我可以要求住院嗎?」病人突然問我這個問題。
「住院?為什麼?吃止痛藥就好了吧!」
「可是我想住院,住一天也行。」這個要求讓我覺得非常奇怪。
「斷一根肋骨不用住院啦!況且一週前剛受傷都沒住院,一週後好得差不多了,自然更不需要住院。」
「可是我的保險公司說,要有住院才有理賠。」
「不好意思,這我幫不上忙,我只能處理醫療問題,醫療上你是不需要住院的。」病人其實很客氣,所以要求雖然奇怪,我倒也沒有生氣,只是仍然必須拒絕。
同一天門診來了另一個病人,一年多前讓我開刀,現在來門診要求修改診斷書。
我把當初開的內容調出來,詢問哪裡需要修改。
「可不可以幫我加一句話:『住院期間需專人照護』?」病人指著我當初寫的內容,記錄入院與出院日期的後頭。
這是很簡單的要求,所以病人拿著改好的診斷書走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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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次只要寫和診斷書有關的文章,迴響總是特別大。我相信讀者群裡有不少醫護人員,或許也有保險從業人士,可否分享一下各位遇到的診斷書內容要求,順便如果有專業人士的話,可以幫我們解釋一下規定與理由~~
例如:需專人照護
例如:單寫入院日期與出院日期不夠,一定要有一句話寫明「共住院x天」(「病患自11月1日入院,11月5日出院」這樣不行,一定要再寫一句「共住院5天」)
例如:住院第一天不算、出院當天不算、中午12點前出院不算~~(有些保險公司真的滿龜毛的。)
例如:某些定義很模糊的「處置」,一定要求有「手術」二次才給付,縫合可以算手術,但連拆線都要寫「拆線手術」~~
很想知道,到底是病人認知有問題,還是理賠人員認定問題,或者保險合約條文真的這麼寫?
以下開放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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