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謂的「婉拒」,就是「委婉的拒絕」,當「沒辦法滿足別人的要求時,必須『委婉』、『婉轉』告知對方無法照辦」。
無論在哪一家醫院,醫護人員的工作守則中應該都有一條:「對於病患不合理之要求時,應該予以婉拒」,理由是不要讓病人或家屬太受傷~~
但我實在不理解,有些明明就是莫名奇妙的要求,病人在提出的時候也沒在顧慮我們感受,為什麼我們不能「斷然拒絕」,而必須「委婉拒絕」?
門診來了一個年輕人,要求開三年前掛急診縫傷口的診斷書,當時他被人用刀在背上割了一刀約三公分。
我照當時的記錄幫他描述了傷口長度與縫合手術。
「醫生,這三年我都還是斷斷續續會痛,而且我跟對方的官司還沒打完,可以幫我寫說要休養三年嗎?」
「三年!!??」
「對,我需要醫生證明我三年都不能出力。」
「休養三天我可以幫你寫,三年是不可能的事!」我毫不猶豫地斷然拒絕。
「喔.....好吧~」病人訕訕地離開診間。
按照工作規範,我應該要用很為難、很抱歉、很不好意思的態度,委婉地讓他知道沒辦法配合要求。
我覺得斷然拒絕還不夠,其實「滾」一個字就簡潔有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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