門診來了個幾週前來拆線的病人,要求修改診斷書內容。大部份都是覺得診斷不夠完整(例如原本寫右手掌、右手肘與右膝挫傷,但病人說他左腳也有受傷)、或是要求在治療內容上多著墨(強調「傷口縫合手術」或是「縫幾針」),又或是要求要寫「建議休養xx天」~~
所以我早就習以為常。
「我上次門診有自費買一條除疤藥膏,請你幫我加註在診斷書裡,要寫『需使用除疤藥膏』,不然保險公司不肯給付。」病人拿著上回開的診斷書過來。
「嗯...『需使用』可能有點困難,頂多寫『建議使用』。」對於非必需的處置,要我寫在診斷書裡實在很為難。
「這樣啊....我問一下我的保險員。」病人走出診間打電話。
沒多久他又走回來:「保險員說可以!」
我把改好的診斷書拿給他,然後跟他說:「我幫你寫『建議搭商務艙』,看看保險公司會不會給付,還是你可以拿有『醫生建議』的診斷書,問航空公司能不能打折?」
我相信我的讀者當中,有不少是醫療人員或保險從業人員。在戲謔與抱怨之後,有沒有人可以認真告訴我:到底正式的規定是什麼?許多光怪陸離的診斷書要求,究竟是保戶、保險業務員、保險理賠專員、還是保險公司的要求?
要寫建議,那可是我的專長:「建議」環遊世界,以達身心舒緩;「建議」吃A5和牛,以利咀嚼消化;「建議」讀Peter Fu的著作,有病治病沒病強身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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