門診來了一位要求開診斷書的病人,看電腦記錄已經是好幾個月前的事,當時因為闌尾炎住院開刀,出院後要我幫他在診斷書上寫「建議休養一週」。
這天他來診間,希望在「休養一週」後頭,加上「建議專人照護」。
我完全不假思索的答應了。
這對我來說根本是舉手之勞,不需要跟病人計較這些。
以前的文章我寫過很多次,診斷書理論上之需要呈現「客觀、已經發生、不會改變的事實」,例如診斷是什麼、哪天住院、做了什麼治療、哪天出院或死掉.....
那些完完全全憑「主觀意志」(病人的主觀與醫師的主觀)寫下的東西,我完全不理解其效力到底在哪裡,例如該休息多久、不適合做什麼、或像今天病人要求的「需專人照護」。
我在學醫的過程中,學過如何判斷疾病的嚴重度,也從各種文獻的閱讀中,可以做出病人可能活多久(或幾成能存活)的預測。然而沒有任何一本教科書,教我們如何判斷病人需不需要專人照顧。
病人覺得他需要,難道我可以替他決定不需要嗎?病人的覺得是主觀,醫師的判斷又有多客觀?很多時候會跟病人在診斷書的文字上有爭執,其實也只是主觀覺得他煩,不完全是專業判斷...
曾有個肋骨斷一根的病人,要求我在診斷書幫他寫「建議休養一年」,大怒之後把他趕走,他當然也不敢多說什麼。可是他真的「不需要休養一年」嗎?需要與不需要,誰說了算?一天、一個月、一年...誰說了算?
常是保險公司(或某些保險員)在文字上斤斤計較,然後病人也很無奈,要醫師在客觀陳述之餘,加上一堆主觀描述沒有標準的文字。既然保險公司把判斷的權力交在醫師手上,那是不是醫師寫什麼就照做什麼?
我期待哪天有病人來要我寫「需三人以上專人照護」,我想知道如果真的這樣寫,保險公司會不會付三個人的看護費.....
我每天都需要專人照顧,史迪普也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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