忙碌的外科急診,一個媽媽帶著讀小學的女兒來掛號。
「她前天被同學打到頭,我們來看診做個記錄。」我一邊診視小朋友,媽媽一邊跟我抱怨女兒的同學多過份,然後學校老師也不處理。
「學校不肯介入,那我們做家長的就必須自力救濟了!」
「我個人覺得,你應該去報警,而不是來看醫生,如果真的要認真追究的話~」其實我不理解來醫院可以得到什麼,要醫生去抓壞人嗎?還是醫生討回公道?
「去過警局了,警察說要來醫院看診驗傷。」
小朋友看起來一點事都沒有,所以什麼檢查也沒做藥也沒吃,我開了個「頭部鈍傷」的診斷給家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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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期以來,我一直不理解醫療在法律案件或糾紛上的角色。
在法官、警察或檢查官面前是不能說謊的,否則可能有妨礙司法、偽證、誣告之類的罪;可是「騙醫生」是不違法的,又或者說「醫師必須百分之百的相信病人,基本上病人說什麼就是什麼」~
病人說他被車撞,我就必須相信他是被車撞。
病人說他頭痛,我沒道理懷疑他不痛。
病人說他被外星人攻擊,只要他敢講,我就必須接受這個說法。
所以基本上,在這個前提下,診斷書或病歷只有對病情的描述是有專業公信力的,其他來自病患自述的內容,端看病人要不要騙醫師,醫師沒有辦法也沒有義務去查證~
病人被打、被撞、被攻擊,應該是報案尋求法律的調查與公道;來看醫生得到的診斷,坦白說都是他自己說了算...
「頭部鈍傷」是一個很籠統的陳述,無論他怎麼受傷、何時受傷、又或者有沒有受傷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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