簡單說就是把某些「有選擇」的醫療處置列出各種選擇的好處與壞處,讓病人與家屬參與決定,而非傳統上都是醫師說了算的情況。在這個策略之下,各種文件紀錄與簽署很重要,每一次會談、每一個決定,都必須白紙黑字。
我在回覆留言中有提到同意書的精神:醫師詳列手術目的、可能風險與替代方案,病人閱讀後簽署,代表接受這個建議,以及所告知的風險,就像簽買賣合約一樣,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需承擔的投資獲利或虧損。
所以「不簽」就是「拒絕」。
除非緊急情況,否則我們一定是看同意書做事,一律先當做拒絕,除非病患同意。
我以前有同事會用非常激烈的手段(說是激烈,其實也沒有不對),當他建議病人做某個很重要悠關生命的手術,而病人拒絕時,他會要病人或家屬簽切結書,內容類似「xx醫師已經告知不手術之風險,我完全瞭解但是拒絕手術」...
這樣當然是保護了自己,不過通常會把氣氛弄得很僵...
其實我很想知道「不簽同意書」等於「拒絕手術」,如果再加上一個「拒絕手術切結書」,法律效力有沒有提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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