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我的認知裡,所謂的「賠償」,應該是包含兩部份:一部份是「補償」受害者的損失(例如我把某個人的電腦弄壞,那就賠他一台電腦或等值金額),一部份是「處罰」加害者,讓加害者因為感到被處罰的痛苦而反省自身過錯,甚至是讓其他人警惕「犯錯會受到這種處罰,所以不要犯同樣的錯」。
我其實不知道醫療糾紛到底該歸在哪一類。
以「補償」來說好了,一條命到底該賠多少錢,這個問題雖然常會被情感面無限放大到「無價」「再多錢我都不要」「錢換不回一條命」,然而很現實的,當談到補償的概念,最終還是得用金錢計價,那這應該會有一個社會普遍可接受的金額。(沒錯,就是一般社會可接受的人命價格,約莫落在兩三百萬之間~)
那來談談「處罰」,先不論病患死亡到底是不是醫療疏失還是疾病本身所致,退一萬步來說,就算百分之百都是醫師的錯好了,(雖然我不相信有這種例子,病人本身就不健康才會來看醫師,在醫療錯誤下死亡,這個死亡也應該按照比例由醫病共同分擔,就像撞車的時候會釐清雙方的責任比例),那要怎麼樣「處罰」醫師?
我絕對同意病患的死亡,確實有可能是醫療錯誤造成,我也同意犯錯要接受處罰。
醫師因為醫療疏失導致病患死亡,這樣的惡性度有沒有比酒駕撞死人高?醫師因為醫療疏失導致病患死亡,這樣的惡性度有沒有比殺人放火高?
我認為醫療疏失縱然不能原諒,最低限度他不是故意的,最低限度是不該比前述那些惡性犯罪處罰要重。然大部份社會案件或交通事故的判決,對人命的補償或對加害者處罰的金額,都不若醫療糾紛動輒八百一千兩三千萬,如喊價式的交易。
我常覺得自己在走鋼索,當順利通過時會有掌聲與打賞,然而一旦掉下去,那代價之大絕非這微薄的打賞能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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